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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flyer -- 发布时间:2008/3/18 16:40:27 -- 深夜11点55分起飞也算1天 旅游广告应挤水分 读者钱小姐来电反映:近日我与家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南亚某岛国6天逍遥快乐游。在查看书面参考行程表时,发现飞机于深夜11点55分起飞离沪,也被算作是1天时间。游程如此计算,全家人都认为水分太大,有名不符实的感觉。 春暖花开,正是出游大好时光。翻开部分报纸旅游版面,“某地×日游”广告铺天盖地,让人眼花缭乱。而大小旅行社的橱窗上,也粘满了一行行色彩鲜艳的“某地×日游”的心动报价条目。 在西藏路福州路附近的一家旅行社内,记者查看某地5日游的行程安排,发现首日晚10点50分离沪,第5天上午9点抵沪,掐头去尾实际只有3天真正游玩时间。 明明只安排了3天旅游,为何说是5日游呢?旅行社接待人员回答十分平淡:目前旅行社组团旅游所报的“×日游”时间,无不是从出发日开始,至返回日期结束。这是业内的“行规”。哪怕半夜11点59分出发,凌晨12点01分落地,都各算作1天时间。 这种“行规”让在场一些消费者觉得难以接受:这不是在玩数字游戏,误导游客吗? 市旅游质量监督所热线工作人员坦承,目前没有相关法则制约类似“行规”。 应明白告知,理性选择 复旦大学旅游系副教授后智钢分析,鉴于当前旅行社之间业务竞争十分激烈,一些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花样百出;而一些消费者选择旅游产品的原则不仅在于物有所值,更希望物超所值。同样价格下,出游天数越多,游价似乎就越显便宜,也导致“5日游”总比“3日游”更能吸引游客。 后智钢认为,根据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旅游广告属于要约,具有法律效应。旅行社应该事先如实告知消费者行程安排的具体详情。如果消费者签字认可,双方达成合意,则旅行社即便有打“擦边球”之嫌疑,也并不违法。但如旅行社事先并不向消费者告知详情,甚至故意含糊其辞,那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。消费者完全可以追究旅行社相关法律责任。 市消保委法研部副主任唐健盛希望旅游业界,无论是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,还是从创建行业公平竞争的秩序出发,都应改变这种不合理的“行规”。他建议:对于游程广告中的“×天”,应将出发日和返回日的时间合并计算,不足12小时的叫“半天”,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叫“1天”。同时呼吁消费者理性选择旅游产品,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前尽量详细、全面地了解行程的具体安排,千万别被含糊其辞的低价游广告所迷惑。 看广告请多个心眼 为什么同一条旅游线路,有时价格却相差数百元甚至更多?除了旅行社成本控制技巧外,旅游专家提醒游客,一些漂亮的广告语中不乏大话、假话。 航班:广告中会注明机型,但有时并不注明起飞时间。一般来说,时段不好的航班价格较低。有的旅行社为省钱,常把航班安排在晚上,导致游客第二天体力不足,游兴大减。返程时,如是夜班飞机,落地时,公交车往往停驶,游客不得不“打的”回家。 酒店:广告会注明所住酒店星级。同样的星级,价格差异的奥妙在于酒店所处地段。不在景区或远离市区的,价钱当然低,但游客每天往返酒店与景区所造成的时间、体力消耗却很大。 饮食:广告会注明具体包餐数目,有的还有标价。但具体提供的食品,品质、分量与价格是否相符,水分很大。 景点:广告中的景点清单一长串,给人“行程丰富”的感觉。其实,有些景点很可能被“拆分”过,有的是免费参观、游览的。要留心景点说明中的“途经”、“远眺”、“观”等表述的差异。 来源:解放日报 |